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(2017)**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,于2017年*月*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印志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。
被告人郭某身患严重疾病,家庭经济十分困难,于2015年初,在王某(已死亡)的指使下,虚构在***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医住院的事实,自2015年*月至*月期间,先后三次使用伪造的***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住院发票向**保险管理中心报销费用,合计共骗取医保基金20多万元,被告人郭某分得2万多元。归案后,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退出了赃款2万多元。
上述事实,有证人的证言笔录,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;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;被告人郭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。
郭某的辩护人印志平律师提出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;具有坦白情节;无前科劣迹;积极退出的赃款,发还被害单位,身患严重疾病,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如东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。最后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: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